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
声迅股份各期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声迅股份销售费用分别为1525.67万元、2261.54万元、1902.72万元、865.6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率分别为7.92%、6.01%、5.99%、11.54%。同行销售费用率平均数分别为12.25%、10.91%、10.87%、13.65%,同行销售费用率中位数分别为11.56%、9.77%、8.99%、13.43%。
声迅股份招股书称,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本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其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公司以提供安防整体解决方案为主,较少以单项产品进行销售,所需销售人员数量较少。同时公司秉承解决方案和运营服务互相促进的双轮驱动战略,通过持久服务不断深化对客户需求的理解,并持续预研技术以满足客户需求,增加客户粘性,因此销售费用率较低。
毛利率反超同行均值
声迅股份毛利率在2016年稍微低于同行,但在此后的2年1期反超同行。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声迅股份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48%、46.85%、47.64%、44.19%,行业平均数分别为44.51%、43.17%、41.90%、41.44%。
声迅股份表示公司综合毛利率逐年略有增长。其中安防运营服务的毛利率呈现稳定增长态势,安防解决方案中监控报警系统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而安检系统毛利率在2017年提高至65.38%,主要原因系公司2017年实施的安检系统项目中,首次采用公司提供的“轨道交通智能安检系统”安防解决方案,属于行业内的创新解决方案,且项目中使用公司自主研发产品比例较高,因此毛利率相对较高。
6年分红9800万元
声迅股份在2014年-2019年6度决议分红,合计分红9820.8万元。
201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13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1841.4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015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13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1841.4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01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13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1227.6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017年6月10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13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1227.6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018年6月9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13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1841.4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019年6月18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13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1841.4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薪酬福利主管犯职务侵占罪 被判刑1年
2020年8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刘林龙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林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责令被告人刘林龙退赔被害单位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十六万三千九百八十五元。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永丰派出所的黑色荣耀手机、黑色苹果手机(型号A1660)各一部,予以没收。
判决书显示,刘林龙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主管,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林龙利用在被害单位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贤中路7号)担任薪酬福利主管,负责被害单位员工工资申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两名非本公司员工唐某、陈某的工资发放明细,虚增工资的方式,使得被害单位分别向陈某、唐某二人发放“工资”共计人民币163985元,后钱款全部被被告人刘林龙取出个人使用。
被害单位审计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后报案,被告人刘林龙于同年10月23日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被告人刘林龙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林龙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侵占数额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愿意退赔,再犯可能小,家庭困难,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林龙利用担任薪酬福利主管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林龙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林龙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单位报案后,民警立即到单位将被告人刘林龙抓获,依法传唤其到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进一步审查,故被告人刘林龙不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2016年曾成被执行人
天眼查显示,2016年1月14日,声迅股份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成为被执行人,案号(2016)京0108执649号,执行标的13313.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