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推广服务商合作存不稳定风险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华纳药厂推广服务商存在注册资本小、成立时间短、区域集中、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情况,因此其与公司的合作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2017年-2020年1-6月,华纳药厂与成立时间短的推广商发生的业务金额分别为3595.48万元、4705.79万元、7549.26万元、3750.98万元,占比分别为36.66%、18.96%、21.28%、23.31%;与主要为华纳药厂提供服务的推广商发生业务的金额分别为3975.96万元、6497.50万元、8239.43万元、4,14.69万元,占比分别为40.54%、26.18%、23.23%、26.82%;与注册资本小于50万元的推广商发生业务的金额分别6255.25万元、1.47亿元、2.64亿元、1.23亿元,占比分别为63.77%、59.28%、74.32%和76.68%;与存在注册区域较为集中的推广商(湖南区域)发生的业务金额分别为5078.97万元、1.08亿元、2.27亿元、1.13亿元,占比分别为51.78%、43.41%、63.99%和69.95%;与上述四种类型重合的推广商发生的业务金额分别为2519.27万元、2240.39万元、1646.03万元、931.40万元,占比分别为25.68%、9.03%、4.64%、5.79%。
重营销轻研发2019年研发费用仅为销售费用的12.21%
招股书显示,2017年至2020年6月,华纳药厂研发费用分别为1519.62万元、2561.53万元、4542.64万元、3252.41万元,占营收比例4.05%、4.18%、5.51%和8.40%。
华纳药厂的研发费用主要由委外服务费、材料、职工薪酬等构成。其中,报告期内,委外服务费分别为513.63万元、1074.03万元、2297.56万元、1409.02万元,占研发费用比例分别为33.80%、41.93%、50.58%、43.31%。
对于委外服务费不断增长的原因,华纳药厂表示,报告期内,一方面,随着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公司研发项目数量逐年增加,研发费用整体呈上升趋势,委外服务费也因此随之提升;另一方面,公司为加快新产品的推出、研发项目的开展速度、药品一致性评价的通过等,在扩大自身研发团队、夯实自身研发力量的同时,也通过寻求第三方委外服务供应商合作配合的方式,共同实现上述目的,因此委外服务费随之不断提升。
尽管华纳药厂研发费用不断增长,但与其销售费用相比却显得少得可怜。以2019年为例,华纳药厂销售费用为3.72亿元,研发费用为4542.64万元,该年华纳药厂研发费用仅为销售费用的12.21%。
2020年上半年研发及技术人员减少5人
截至2020年6月30日,华纳药厂公司及子公司共有员工775人,较2019年末增加10人。
仔细比对发现,尽管2020年上半年较2019年总人数增长,但研发及技术人员人数2020年上半年较2019年减少5人。
2020年6月末
2019年末
此外,员工学历分布方面,2020年上半年与2019年末相比,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人数减少1人,大专专科学历员工人数减少9人,而中专及以下员工人数增加20人。
2020年6月末
2019年末
制剂产品毛利率占主营业务毛利率比例超9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8.65%、68.86%、70.38%和71.63%,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制剂产品的毛利率贡献率分别为47.43%、58.96%、60.87%和65.05%,占主营业务毛利率的比例分别为80.87%、85.62%、86.50%和90.81%。
华纳药厂表示,制剂产品毛利率贡献率变动主要来自于其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各适应症领域产品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到产品结构、产品平均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制剂产品中吸入用乙酰半胱氨酸溶液、琥珀酸亚铁片以及消化系统类、抗感染类产品毛利率贡献率较高。
报告期内,华纳药厂主营业务毛利率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即57.13 %、65.57%、67.58%、65.14%。
两年半分红7030万元
招股书显示,2017年以来,华纳药厂共实施过3次现金分红,累计7030万元。
第一次是经由2018年11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每10股2元(税前)额度对现有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共计分配利润人民币1406.00万元。
第二次是经由2019年3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每10股3元(税前)额度对现有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共计分配利润人民币2109.00万元。截至2019年末,现金分红已全部支付完毕。
第三次是经由2020年3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按照每10股5元(税前)额度对现有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共计分配利润人民币3515.00万元。
曾涉银杏叶事件
此前,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曾发布一篇题为《华纳药厂药品再曝不合格 曾涉银杏叶事件》的文章,梳理了华纳药厂涉及2015年“银杏叶事件”的经过。
2015年6月,国家食药监局对低价销售银杏叶药品企业的飞行检查中发现,个别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随后,国家食药监局开展专项治理。经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查,90家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含分散片)和银杏叶胶囊生产企业,对本企业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生产的所有批次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含分散片)和银杏叶胶囊产品共5161批次进行了检验,不合格产品批次2335批,占全部批次的45%。
2015年6月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90家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自检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24号)》中披露了“部分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企业25家”名单,其中就包括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银杏叶片,15批不合格,不合格率75.0%;银杏叶分散片,87批不合格,不合格率74.4%)。
随后,在2015年7月3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又发布了一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第二批结果的通告(2015年 第47号)》。其中,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公布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初步结果的通告》(2015年第25号)中已公布的4家自检结果与监督抽验结果不一致的企业中,3家企业再次检出13批药品自检结果与监督抽验结果不一致,分别为黑龙江天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批)、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4批)、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3批)。不过,经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认为,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6批产品经自检合格但监督抽验不合格问题,系该企业工作疏漏,上报信息错误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招股书关于产品质量处罚情况中,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称,公司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均有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必要时将从市场召回药品,并按照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药品质量问题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
再曝产品质量问题被点名 被内蒙古自治区暂停交易资格
今年7月2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2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显示,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兰索拉唑肠溶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出度。
此外,今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发布了《关于暂停吡嗪酰胺片等抽检不合格药品交易资格的通知》。
通知显示,根据自治区食药监局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内食药监〔2017〕259号)及2020年7月国家食药总局网站发布的各省药品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名单,现暂停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吡嗪酰胺片(药品编码:GDH086010)、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兰索拉唑肠溶片(药品编码:108356,111305)、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柴黄颗粒(药品编码:ZDZ006004)等12个品种13个药品在我区的交易资格。
其中,暂停交易资格药品名单中就包含了湖南华纳大药厂的兰索拉唑肠溶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