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风电拟登陆科创板 上半年负债243亿资产负债率86%

来源:中国经济网时间:2020-11-18 09:35:31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5.69、4.52、5.12、2.79,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平均值3.29、3.80、3.83、1.59。

毛利率两年一期下滑

2017年至2020年1-6月,电气风电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2.50%、22.34%、20.17%和15.53%。

据招股书,2017年至2019年毛利率水平略有小幅度波动,主要原因为公司的核心业务销售风机及相关配件备件业务在报告期内受行业竞争和自身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影响,毛利率略有小幅波动,该业务毛利率在报告期内分别为22.51%、22.39%、21.93%和16.87%。

2020年上半年,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至15.53%,主要系公司在2020年上半年陆上风机的收入占比有所提升,因行业竞争较为激烈等原因,公司陆上风机的毛利率水平相比海上风机较低,因此导致公司的核心业务销售风机及相关配件备件业务毛利率在2020年上半年有所下滑,为16.87%。

除销售产品外,公司其他业务占比均很小,相关业务通常因向业主销售风机而配套产生,业务发生的频率、具体业务内容等因风机项目和业主要求不同而具有较大差异,因此毛利率呈现一定波动。

上市公司金风科技、运达股份和明阳智能均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即主要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生产及销售。

随着产业政策及行业竞争的影响,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水平在报告期内均出现一定下滑,毛利率均值分别为25.42%、23.37%、19.61%、17.20%。

2019年税收优惠和补助2.7亿元占利润总额94.72%

2017年至2020年1-6月,电气风电税收优惠合计金额分别为8582.63万元、2685.93万元、2.04亿元和2237.33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50.31%、-42.93%、70.98%和18.19%。

招股书称,报告期内,虽然公司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相对较高,但公司所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均属于国家层面鼓励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短期内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小,相关政策具有持续性,且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公司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中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6051.23万元、1.26亿元、6814.25万元和5535.52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6.99%、-200.92%、23.74%、45.00%,占比相对较高,若未来政府相关政策或补助发生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的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报告期内,电气风电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合计1.46亿元、1.53亿元、2.72亿元、7772.85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97.29%、-243.85%、94.72%、63.19%。

2019年研发费用减少1.10亿元

2017年至2020年1-6月,电气风电研发费用分别为2.35亿元、4.05亿元、2.94亿元、1.32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8%、6.56%、2.90%和2.35%,平均值为3.85%。

报告期内,可比上市公司金风科技、运达股份、明阳智能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3.08%、3.76%、3.22%。

公司研发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费用、委外研究及设计费等构成。其中,职工薪酬费用分别为5469.29万元、8351.68万元、1.07亿元、5537.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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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始终高于研发费用

2017年至2020年1-6月,电气风电销售费用分别为8.72亿元、6.94亿元、8.79亿元、4.14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30%、11.25%、8.67%和7.34%。

报告期内,可比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分别为9.40%、8.98%、8.86%、7.95%。

公司销售费用主要由产品质量保证费用支出、职工薪酬费用等构成。其中,产品质量保证费用支出分别为7.81亿元、5.55亿元、6.93亿元、3.23亿元。

技术、采购持续依赖西门西

电气风电对西门子存在持续的技术依赖、采购依赖,若双方终止合作可能对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电气风电需持续向西门子支付技术许可费。

根据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的TLAA,西门子公司对于公司的技术许可涵盖海上4.X系列、6.X系列、7.X系列等报告期内主要在售机型,其核心技术来源于西门子公司。因此公司“技术许可产品”对西门子存在技术依赖;“二次开发产品”基于技术许可产品平台由公司自主开发形成,对西门子存在一定的技术依赖。

根据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的TLAA,公司“技术许可产品”指定使用西门子的“核心组件”(叶片和控制系统软件);“二次开发产品”中的SWT-4.0-146产品指定使用西门子的控制系统软件。

报告期内,向西门子总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金额比例分别为30.62%、31.82%、13.04%和9.54%,西门子指定原材料采购金额占公司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8.16%、17.55%、7.29%和3.81%。因此公司“技术许可产品”以及“二次开发产品”中的SWT-4.0-146产品对西门子存在一定的采购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技术许可产品”和“二次开发产品”的收入较高,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92%、78.88%、69.53%和45.95%,公司向西门子采购零部件应用的主要产品在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68.92%、78.88%、64.70%和45.96%。

招股书称,若因产品、市场或双方合作等原因导致相关合作协议终止,则将可能造成公司收入水平短期内大幅下滑,产品盈利能力短期内大幅下降,对公司业绩与未来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TLAA,电气风电不能对西门子提供的“核心组件”进行设计、修改、开发。根据TLAA,西门子对电气风电技术许可产品及二次开发产品的销售存在部分限制。公司需要在取得西门子的书面同意后,方才有权将技术许可产品及二次开发产品出口至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根据公司与西门子的合作关系以及签订的合作协议,从公司未来产品构成上判断,“技术许可产品”或“二次开发产品”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公司贡献收入和利润,因此,公司对西门子的依赖具有持续性。

此外,电气风电需持续向西门子支付技术许可费。根据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的《技术许可和协助协议》(TLAA),就每一台已售出的合同产品/改进产品,公司应向西门子公司支付提成许可费,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了不同机型产品的提成比例,同款产品的提成比例随着累计销售兆瓦数的上升而下降。由于“技术许可产品”或“二次开发产品”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公司贡献收入和利润,因此公司需持续向西门子支付技术许可费。

2起金额1000万元以上诉讼

截至2020年6月30日,电气风电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主要为下属子公司甘肃风电与金昌成音的诉讼以及公司与武汉武船相关诉讼。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涉及的重大诉讼为上海电气诉王志军、官红岩合同纠纷案和上海电气诉RELIANCE INFRASTRUCTURE LIMITED仲裁案。

关于甘肃风电与金昌成音相关诉讼。金昌成音于2018年8月出具《民事起诉状》。金昌成音(原告)因与公司前身风电有限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风电(风电有限及甘肃风电为共同被告))有关租赁和收购厂房的合同纠纷,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风电有限及甘肃风电立即启动收购甘肃金昌风电厂房程序;立即支付收购厂房价款3858.32万元并承担延迟收购厂房违约金1157.49万元;2、风电有限及甘肃风电支付拖欠的2018年度的厂房租赁费260.44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至厂房收购款全部付清之日的租赁费另行计算,与拖欠租赁费一并支付);3、风电有限及甘肃风电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编号为(2018)甘民初152号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判决:1、风电有限及甘肃风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启动收购甘肃金昌风电厂房程序,金昌成音予以协助;甘肃风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支付收购款项3858.32万元;2、甘肃风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金昌成音2018年度剩余租金260.44万元,并支付2019年度的甘肃风电付清收购甘肃金昌风电厂房款项之前的租金;3、风电有限对前两项判决项下甘肃风电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金昌成音的其他诉讼请求。

风电有限及甘肃风电于2019年2月出具《民事上诉状》。风电有限及甘肃风电以金昌成音为被上诉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该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出具(2019)最高法民终6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并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目前正在一审重审审理过程中。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甘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甘肃风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金昌成音2018年度剩余租金260.44万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厂房收购款全部付清之日的租赁费;(2)被告甘肃风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金昌成音违约金1157.49万元;(3)发行人对该判决前两项确认的债务,在被告甘肃风电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金昌成音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气总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公司、甘肃风电与金昌成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导致甘肃风电无法继续使用甘肃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其将足额赔偿甘肃风电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关于电气风电与武汉武船相关诉讼。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一起争议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在进行中的主要诉讼案件。

武汉武船(原告)于2018年11月出具《民事起诉状》,武汉武船因与海南东方风力发电厂(被告,以下简称“东方发电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方发电厂支付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等。东方发电厂于2019年7月出具《民事反诉状》,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武汉武船支付因工程延期等造成反诉人的损失并支付相关违约金。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出具的(2018)琼民初71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前述案件的原告武汉武船申请追加公司为该案的第三人。

此外,招股书还披露了电气风电控股股东上海电气的2起诉讼。

关于上海电气诉王志军、官红岩合同纠纷案。根据上海电气于2018年1月出具的《民事起诉状》,上海电气(原告)因与王志军(被告一)及官红岩(被告二)的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王志军及被告二官红岩(以下合称“被告”)向上海电气支付欠款8.48亿元及延迟付款利息1.09亿元,两项金额合计9.57亿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18)沪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志军、官红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海电气支付8.48亿元;(2)被告王志军、官红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海电气支付利息(利息均以5.4亿元为基数,其中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21日、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3月25日、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5日、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8月20日、2015年9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

上海电气诉RELIANCE INFRASTRUCTURE LIMITED仲裁案显示,根据上海电气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的仲裁申请,上海电气(申请人)因与印度RELIANCE INFRASTRUCTURE LIMITED(被申请人)的合同纠纷,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至少1.35亿美元设备款及其他相关应付款项。该案目前正在仲裁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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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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