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未核查庄园牧场董事长马红富涉嫌行贿遭警示

来源:中国经济网时间:2020-09-22 14:06:20

中国证监会网站9月18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龙证券”)及石培爱、胡林在保荐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庄园牧场”,002910.SZ,HK.01533)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华龙证券及石培爱、胡林对庄园牧场董事长涉嫌行贿事项未进行核查,出具的保荐工作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申报文件均未包括相关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龙证券及石培爱、胡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18日,是由甘肃省人民政府组织筹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全牌照证券经营机构,注册资本63.35亿元。2014年12月9日,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名称变更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等。

石培爱2008年6月30日在华龙证券执业岗位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2012年10月19日,执业岗位改为保荐代表人。

胡林2010年10月20日在华龙证券执业岗位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2017年12月25日,机构内变更为保荐代表人。

2000年4月25日,庄园牧场前身兰州庄园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1年4月19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马红富2015年3月2日至今担任庄园牧场董事长、总经理兼公司董事。马红富直接持有公司16.89%股份,为第二大股东。

据新京报报道,2020年初,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文书显示,2015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为获得农发行甘肃省分行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庄园牧场董事长马某先后四次来到该行董事长杨晓明办公室,以拜年为名,将随身准备现金交予杨晓明,杨晓明也予以了收受,每年行贿数额依次为5万元、5万元、5000美元、2万港元,折合成人民币共计约15万元。兰州庄园发放贷款明细表、信贷资料显示,2014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月期间,该公司在省农发行营业部先后有9笔2000万元、共计1.8亿元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发放。

经审理查明,杨晓明非法收受马红富合计约15万元人民币,共收受包括马红富在内的3名行贿人223.19万元,属数额巨大。2019年12月25日,此案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杨晓明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万元,非法收受的剩余行贿款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月10日晚,庄园牧场还对外发布公告,庄园牧场称马红富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培爱、胡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培爱、胡林: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们对申请人董事长涉嫌行贿事项未进行核查,出具的保荐工作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申报文件均未包括相关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0日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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