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6亿张信用卡持卡人的好消息!最高法拟出新规,全额计息时代或将终结

来源:中国财讯网时间:2018-06-09 16:52:51

信用卡刷了10000元,到期还款时还了9900元,仅剩下100元没有还款,但银行却仍按10000元为基数计算透支利息。

事实上,据《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市场上,除工商银行明确表示按照未偿清部分计息以外,包括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在内的各大行都实行信用卡逾期“全额计息”的规定。这一点,饱受消费者诟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8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第一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12亿张。而近期,一则事关6.12亿张信用卡持卡人利益的好消息传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信用卡逾期计息问题,最高法拟支持按“余额计息”。此次意见稿若最终落地,被视作“行规”的“信用卡全额计息”将迎来终结。

现状

全额计息现象普遍

何谓“全额计息”?

招商银行朝阳区某分行信贷经理王先生对记者解释称,无论持卡人是否有还款行为,利息计算的标准都会以消费金额为准,除非全部还清所有消费金额。而按照未偿清部分计息,顾名思义,就是在计算利息时将扣除已经偿还的部分。

《国际金融报》记者随后查阅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官方网站,发现全额计息的方式极为普遍。除工商银行明确表示按未偿清部分计息以外,包括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各大行都以全额计息。

▲来源:工商银行官方网站

以全额计息的招商银行为例,其在信用卡账单有关利息计算的介绍中称,“上期账单的每笔消费金额为计息本金,自该笔账款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清日止为计息天数,日息万分之五为计息利率”。

▲来源:招商银行官方网站

那么,按照全额计息与按照未偿清部分计息,两者之间相差多少?

王经理以信用卡消费10000元为例,为记者算了笔账。

若消费者账单日为每月8日,账单到期还款日为26日,利率为日息0.05%。4月1日,消费者消费10000元,4月8日账单显示,消费者应还金额为10000元,如果消费者于4月26日前还款9900元,那么:

全额计息前提下,5月8日,消费者收到的账单将显示需要支付的逾期利息为:10000x0.05%x26(4月1日到4月26日)+100x0.05%x12(4月27日到5月8日)=130.6元;

未偿清金额计息前提下,5月8日,消费者收到的账单中,对应的利息应当为:100x0.05%x38(4月1日到5月8日)=1.9元。

对比可见,两者相差128.7元。

质疑

全额计息违反公平原则

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因信用卡全额计息而产生的纠纷早有先例。早在2016年3月,央视主持人李晓东用某银行信用卡消费18000余元,在账单到日期前有69元未还清,仅10天之后就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之后得知银行收取利息的方式为全额计息,李晓东要求银行返还收取的300余元利息遭到拒绝,而后李晓东将银行诉至法庭。在经过近两年的审理过程后,直到2018年1月,在一审和二审过后,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全额计息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要求被告返还多扣划的钱款253.75元。

上述信贷经理对记者表示,虽然现行的计息方式多为全额计息,但实际上,银行也并非毫无人情味。例如,对于还款中的“容差容时”政策,由于现在一些消费者习惯于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进行信用卡还款,也导致在还款过程中超过规定最晚还款期限,银行也对这一类持卡人采取了一定的宽松政策,在超过账单还款日短期内,银行收到信用卡还款的,将视作正常还款,不按照违约处理,不影响到计息和个人征信。

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全额计息的本质是为了保障银行避免受到信用卡逾期带来的风险,但是,这种计息方式实际上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哪怕在民间借贷中,也很少出现归还部分借款后依然按照全额借款来计算利息的行为。

王娇称,在信用卡使用中,有很多人被银行宣传的免息期、最低还款等行为迷惑,或者一些持卡人即便知晓银行要收取利息,也对银行收取利息的计算方式不甚明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王娇表示:“这一次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若能通过,对持卡人来说,将是一件喜事。”

王娇建议,持卡人应当留意帐单明细,清楚了解账单来源。此外,还要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信用卡逾期成本很高,即使这一次的相关规定通过,也不意味着逾期代价变低,持卡人需要注意自己的到期还款日,及时还款,避免逾期。

未来

“全额”有望变“余额”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高法主张信用卡按剩余还款计息,并提供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则分两种情况:若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中,还对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做了相关调整。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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